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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假如救人遭誣者不是公安局長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22: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手機看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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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男子蔣某軍被麵包車撞傷,肇事司機逃逸。該市鳳崗公安分局局長羅建軍路過事發現場,指揮同行民警救人並處置事故。蔣妻張某蘭趕到現場後,指責羅建軍是肇事者。在羅督辦下,警方16小時抓獲肇事者,張對誤會十分懊悔。(《廣州日報》4月12日)

  公安局長救人,反遭誣陷,受害者家屬説:要不是你撞的,你會那麼好心救人?因羅是公安局長,車上又有同行數人,可以為他證明清白,並且他還能利用職務便利,在極短時間內,抓捕肇事者,以證清白。若是一般公民,將怎樣自證清白?

  見慣了太多救人反遭誣陷的事,近日,安徽合肥一名老人李榮壽用自己的電動車免費送一女性,結果遭到運管部門處罰,認為他是在非法營運,處以3萬元罰款,案件上訴到省高院,省檢察院抗訴,認為證據不清,但老人仍被處罰。老人事後非常後悔地説,以後做好事,要“先打個證明”。面對需要救援者,如果不停車相救,必然要被全社會譴責;如果停車相救,又可能遭人誣陷,難以洗清誣名。兩難選擇,將人逼到困境。

  其實,要證明清白,只要嚴格依法執法,嚴格遵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就能確保做好事者不被人誣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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