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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坪山河河道整治的通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19: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惠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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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的要求,為有效解決坪山河段的洪澇災害,區管委會決定對我區範圍內8.96公里的坪山河(坪山河深圳市與我區老畬村交界處至我區新寮村與惠陽區交界處的河道中心線左右岸各約100米範圍內)進行防洪排澇整治,自今年秋冬起,計劃用3年時間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停止所有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經政府部門批准的經營項目,須在2012年4月20日前到區河堤水庫管理所進行登記(辦公地址:大亞灣區管委會行政辦公樓B106,聯絡人:鐘子文,聯絡電話:5568232)。對獲准在建項目,務必加快施工進度,確保于10月底前完成河道管理範圍的所有工程施工,並自行清理施工回堰障礙物。

  二、嚴禁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包括礦渣、石渣、煤灰、棄土、垃圾等);禁止在河道內及兩側種植林木、農作物或蔬菜,修建圍堤、阻水渠道和道路等。

  三、嚴禁在河道中及河道兩側違規搭建建築物、存放物料,以及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亂倒亂排、亂搭亂蓋、亂挖亂填、亂佔亂毀等行為。

  四、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15日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自行拆除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一切違法違章建(構)築物,逾期未拆除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由河道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准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進行強制拆除,確保安全度汛和全區人民生命財産安全。

  特此通告。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熱詞:

  • 河道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河道整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我區
  • 拆除
  • 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 礦渣
  • 棄土
  •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