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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填了河道造房子 工程結束後將恢復原狀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8日 16: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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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線03月16日訊

  在嘉興市區昌盛中路昌南橋與常安街之間,有一條河道的絕大部分面積被人用泥土填埋,而與河道緊鄰的是一個正在施工的建築工地。這一現象引起了不少市民的關注和懷疑:把河道填了是不是用來造房子?這怎麼行!記者就此事進行了走訪調查。

  前天上午9時30分許,記者在昌南橋上看到,橋東側的河道確實如市民所説,大約有五分之四寬的河道已被人用木柵欄隔開並用泥土填埋,形成了一塊陸地,與旁邊的一個建築工地連在了一起。

  “河道是不能隨便佔用的,如果拿來造房子更是不行。”路過昌南橋的程先生看到這一現象後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説,如果是因為施工原因要臨時佔用河道的話,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才行。隨後,記者在該建築工地圍墻上的工程告示牌上看到,這是一個酒店的建築工地,從工程施工總平面佈置圖上可以看出,靠近河的位置是用來堆放石、砂以及磚的。對於為何要填埋河道?工人表示不清楚,而該項目負責人也不在施工現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前款工程設施需要佔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准後,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進行。如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准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採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那麼,該建築工地佔用河道有沒有經過審批?已填埋的河道會不會恢復原狀?對此,嘉興市水利局有關工作人員表示,該建築工地佔用河道是經過審批的。“建築工地因為場地所限,申請臨時佔用河道,前期我們經過現場實地了解後對其進行了審批。”該工作人員説,建築工地工程結束後,會把河道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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