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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監局:確需入學、就業檢測乙肝應經衛生部核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06: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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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4月12日電 據國家食藥監局網站消息,日前,國家食藥監局就廣東省食藥監局《關於直接接觸藥品工作人員體檢有關問題的請示》作出函覆稱,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經衛生部核準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

  2010年2月1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並規定: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

  藥監局在函覆中指出,經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佈。

  人社部發12號文件和《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乙肝項目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還規定:對需要評價肝臟功能的,應當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項目;對轉氨酶正常的受檢者,任何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修訂)》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避免體表有傷口、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疾病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産”,目的是為了防止藥品在生産過程中人為産生污染和交叉污染。

  函覆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與患有傳染病屬不同範圍,其健康檢查指標和傳染病檢查範圍均遵守衛生部的要求,國家局並未制定其他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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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