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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不按圖紙建人防工程被判罰178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23: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原網-鄭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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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本該建人防工程,開發商卻省了。有的樓下建有地下室,但未按審批的人防圖紙施工,有的樓下乾脆啥也沒建。

  昨天,市中院判決,盈家水岸小區的開發商河南振宇置業有限公司應交罰款7萬元,補繳易地建設費近171萬元。

  這是河南省首例人防行政訴訟案。

  不建人防工程,開發商挨罰

  2010年6月2日,市人防辦接到舉報,盈家水岸小區的開發商河南振宇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振宇)沒有建人防工程,一些樓下雖建有地下室,但都不符合要求。

  市人防辦調查後發現,小區4號樓、5號樓下未建人防工程,1號樓下建有地下室,但不確定是否是人防地下室。

  同年9月26日,人防辦舉行聽證會,並再次對該項目進行勘驗,認為1號樓地下室未見密閉隔墻,未安裝人防設施,未按審批的人防圖紙施工。

  2011年7月5日,市人防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河南振宇罰款10萬元,補繳易地建設費近171萬元。

  開發商不服,法院維持“原判”

  河南振宇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很快作出判決,將10萬元罰款變更為7萬元,支持補繳易地建設費近17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河南振宇仍不服,上訴到市中院。

  二審時,河南振宇稱,人防辦沒有提供有關國家規定,來説明開發商應建多大面積的防空地下室以及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規範。況且1號樓地下已建了地下室,而人防辦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開發商違反規定不建防空地下室的違法行為。

  人防辦認為,河南振宇申報的防空地下室建設項目經人防辦審核批准後,就確定了開發商應按照設計規範要求建設該工程的法律義務,而河南振宇至今未履行該義務。人防辦依據我國《人民防空法》等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合理合法。

  市中院審理後,支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快速追問

  小區地下車庫都是人防工程嗎?

  昨天下午,市人防辦平戰處張副處長介紹,按照相關規定,居民小區必須依法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但是,有的小區因為諸多地質條件的限制,譬如地下有管網、流沙、暗河等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等項目,那麼應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

  “建設單位(包括開發商),在開建前必須向我們人防辦報人防的審批手續。”

  張副處長解釋,人防工程只是地下空間開發的一部分,並不是所有的地下停車庫都是人防建築。目前,市區部分小區建有人防建築,但也有一些地下層屬於開發商投資建設的地下停車設施。地下停車場和人防建築有本質的區別:地下停車場在功能上只要滿足安全和停車就可以了,而人防建築在設計之初,就有多方要求,如通風、防毒、供水等。

  “小區開發商想把地下室當做車庫或他用,也是可以的,只要向人防部門提出申請經過批准就行,但前提是不得破壞人防工程的主體結構和設施,戰時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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