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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政府公信中了持槍局長的槍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1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4月11日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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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漯河市政府10日深夜發佈消息稱,“房管局長持槍行兇”案中的槍支為金屬槍,這完全否定了此前漯河市政府發佈的“房管局長持槍行兇”案中的槍支為玩具槍的説法。(4月11日新華網)

  就在10日上午,漯河市政府還稱,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分局副局長牛豪“持槍行兇”案中的槍支是玩具槍,警方已經扣押提取了牛豪供述的這把“玩具槍”。面對同樣的事情、同樣的“槍”,僅僅過了幾個小時,便又改口,如此前後不一、自相矛盾,未免給外界留下一種辦事漂浮之感——“房管局長持槍行兇”事件雖未真正開槍,卻無形中朝政府公信力開了一槍。

  當然,對於這種自毀公信的表現,漯河市方面也有自己的解釋:在牛豪家中提取的塑料玩具槍係其為逃避法律責任,用塑料玩具槍頂替作案用槍,現已證實牛豪持槍作案,所用槍係金屬手槍。根據這個解釋,不妨簡單勾勒一下局長持槍打人事件一些來龍去脈:先是牛某持槍打人,然後跑回家中,將金屬槍藏匿起來,然後拿出玩具槍頂替作案工具。於是乎,出現了“牛豪持‘槍行兇案’中的槍支是玩具槍”這樣的消息。

  自此,關於“房管局長持槍行兇”一案中關於作案工具的性質問題,似乎可以下定論了。但相信很多人同筆者一樣,還有些話如鯁在喉、不吐不快。首先,如果説玩具槍和金屬槍之矛盾的出現,主要在於牛某的狡猾,那麼警方是否也該為自己的“失誤”而擔責呢?要知道,作案工具于案件定性中的作用非同一般,警方豈能如此輕易地因牛某的一面之辭便將玩具槍拿去當作案工具呢?特別地,警方的這一“失誤”隨後被當地官方消息發佈出來,引發輿論沸騰,隨後“金屬槍”上臺了。

  很明顯,當地“朝令夕改”的説辭很容易給外界形成兩個糟糕的印象:一是當地調查不嚴謹,辦事漂浮,以致于自損公信。要知道,當“副局長”、“官二代”、“被劫持”、“記者”、“持槍”、“打人”等多種元素交織在一起,攪動了全國網友敏感的神經之時,當地理當對自己的每一份言行保持高度的審慎,而非試圖敷衍了之;二是“金屬槍”的出現是不是輿論倒逼所致——如果説之前的玩具槍之説沒有引發軒然大波,漯河方面關於作案工具的調查是否已經停止,“金屬槍”自然也就不可能出現了呢?

  除卻“房管局長持槍行兇”事件本身,關於記者究竟要舉報些什麼線索、當地違章建築與牛某間究竟有何關聯,等等,還有諸多疑問,我們目前也仍一無所知。而在筆者看來,“房管局長持槍行兇”事件不僅僅是一起單純的暴力事件,其背後很可能隱藏著腐敗。正因如此,筆者但願紀檢機關保持敏銳的嗅覺,一查到底。

  總之,筆者希望漯河市有關方儘快調查、澄清、處理“房管局長持槍行兇”一事,實事求是,坦誠面對輿論所求。唯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房管局長持槍行兇”事件給當地政府形象帶來的負面影響,才能防止像當年的“周老虎”事件一樣,不斷散發出副作用。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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