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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必須與校車同行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13: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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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報道,4月10日,《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正式施行。根據條例,高中生未納入校車服務範圍,而幼兒入園也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條例強調將對校車超員從重處罰。校車可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遇到擁堵可優先通行。

  這個春天,被社會寄予厚望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終於來了。條例的最大價值在於明確了學生安全的四大原則:一是以就近入學紓解學生的交通安全困局;二是凸顯了地方政府的校車責任;三是為校車使用與通行設置許可與優先權;四是不吝以刑事責任追究校車失責問題。不管怎麼説,喧囂一時的校車安全終於錘煉出一柄達摩克利斯之劍,對於2億多每天奔波在上下學途中的中小學生來説,裨益無需贅言。

  立法是有法可依的第一步,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也是老理,指望新條例瞬間定乾坤,顯然不現實,況且“高中生未納入校車服務範圍”、“幼兒園孩子也不在保障之列”等吹毛求疵之論,亦或可視為輿論善意的嬌嗔。真要較真起來,條例顯然還有諸多有待補漏、商榷之處。眼下的關鍵,或許更在於如何將條例要求細化並落實。包括校車安全在內的服務供給,是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的一部分,公權部門有提供並保證質量的義務,而沒有任何商量或打折的餘地。

  同時,在校車安全問題上,從源頭上減少風險的發生,也許比多買N輛豪華校車更保險。就此而言,該反思的未必一定是校車制度本身,而是包括基礎教育“撤並潮”在內的一系列“周邊政策”。此外,對同一輛校車,不同的財政口袋會有不同的表情,現在條例來了,在剛性問責壓力面前,會不會出現一窩蜂“響應號召購置校車”的風潮?如果完成不了數量上的任務,會不會出現河南等地以拼裝車冒充校車的驚悚鬧劇?孩子安全取決於條例的法紀保障,更取決於相關部門對安全要義的真正理解與詮釋。

  校車安全不是買了“長鼻子校車”就能一買永逸的。在路上、在校園、在保有或管理環節,它都需要更多的支持與推力。近來廣東陽春校車事故的眼前教訓告訴我們:校車安全的路上,還應有更多責任與校車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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