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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一電線桿拉線霸道 絆倒老太得賠5萬多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12: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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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老太晚上出門散步,被一根電線桿拉線絆倒,摔斷胳膊,住院半個月花費上萬元。去年8月,王老太將電線桿的所屬單位告上法庭。對於王老太如何受傷,原告、被告各有説法。依據“蓋然性”,法院一審判老太勝訴。

  出門遛彎被拉線絆倒摔斷胳膊

  王老太今年68歲,家住大連市沙河口區馬欄南街附近。 2010年8月20日20時許,王老太下樓散步。王老太所住樓房周圍是擋土墻,擋土墻上方是人行步道,從該樓房到人行步道有十多層臺階。在人行步道上有一根電線桿,電線桿拉線末端固定在樓梯口處。當晚,王老太一不留神兒絆在了電線桿拉線上,摔倒在地。

  家人急忙將王老太送到醫院。經診斷,王老太右胳膊骨折,治療半個月花費了上萬元。

  去年8月,王老太將電線桿所屬單位某供電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賠償。在案件審理中,經司法鑒定,王老太構成十級傷殘,後續治療費仍需7000多元。

  法院依據蓋然性判老太勝訴

  在庭審中,對王老太如何受傷,雙方展開辯論。

  王老太提供了社區證明、證人證言、新聞報道光盤等證據,證實自己的確是被電線桿拉線絆倒受傷的。某供電分公司的代理人則認為,王老太的訴訟請求法律依據不足,其摔傷的原因不清,另外,王老太作為成年人,應該有安全注意的義務,而她沒有盡到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某供電分公司也提供了現場照片。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蓋然性,能夠認定王老太是途徑樓梯口處,被固定電線桿的拉線絆倒致傷。某供電分公司作為電線桿的管理者,安裝固定拉線時,應考慮安裝的位置是否會影響行人通行。絆倒王老太的拉線,確實存在安全隱患,周圍也無警示標誌,某供電分公司應承擔民事責任。而王老太作為常住居民,應當了解小區的路況,行走時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法院確定某供電分公司承擔90%的民事責任,王老太承擔10%的民事責任。

  近日,沙河口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某供電分公司被判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6萬餘元,同時還被判給付王老太精神損害撫慰金8千元。 記者張興

  名詞解釋

  蓋然性

  所謂蓋然性,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

  對此,遼寧徵信律師事務所馮建軍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蓋然性常被用在特殊侵權案件中,比如摔傷、高空墜物、寵物咬傷等事件。” 馮建軍表示,在現實案件中,很多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不盡理想,對所需證明的事實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程度,一般就需運用蓋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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