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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起訴兒媳兒子討百萬鉅款 引出婚姻官司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3日 09: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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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親將100萬元委託新婚不久在銀行工作的兒子認購信託産品理財,一年間賺了接近10萬元。不料一年後兒媳認為這筆款項是婆婆的贈予,拒不歸還。

  為此,一個美好的家庭為爭奪這筆百萬理財款,開始了財産爭奪訴訟大戰。最後的結局是法院判令小夫妻二人將理財款本金及收益全數返還給母親,判決生效的同日小夫妻的婚姻也畫上了句號,一段美滿婚姻因理財産品歸屬之爭走向終點。

  老太起訴兒媳兒子討百萬鉅款

  2010年5月,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58歲的趙楓林向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自己的兒子和兒媳歸還理財本金和收益款。老太訴稱,2009年1月,基於兒子孫黎林、兒媳李心如均在銀行工作有一定的金融理財業務能力考慮,她將自己的100萬元以本票方式委託孫李兩人進行理財,以實現其財産的保值增值。但事後,老太曾要求孫黎林、李心如返還本金和收益,二人均不予理睬。

  據老太稱,她在兒子兒媳結婚前,曾多次委託兒子購買銀行理財産品,她和兒子之間一直存在這樣的理財慣例。現要求兒子孫黎林、兒媳李心如償還其理財款100萬元本金及收益。

  在法庭上,兒子孫黎林稱自己確實收到了母親趙楓林交付的100萬元,也認購了相關理財産品。由於在此期間其和妻子李心如有矛盾,故沒有及時返還該款項,他本人同意在理財産品到期後將100萬元的本金和收益均返還給母親。

  但是,李心如則委託兩名律師出庭應訴,辯稱:她在2009年初和孫黎林結婚。婚前婆婆趙楓林曾説過將在他們婚後給予她和孫黎林一筆款項,結婚登記後,趙楓林給付了100萬元,故該100萬元屬於趙楓林對她和孫黎林的贈予行為,也是趙楓林對以前承諾的兌現,該款屬於她和孫黎林的夫妻共有財産,堅決不同意返還。

  法庭在審理期間通過調取相關書面證據查明,2009年1月23日,趙楓林以本票方式交付孫黎林、李心如100萬元。同年4月9日,孫黎林以自己名義與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資金信託合同,約定孫黎林認購100萬元信託産品,認購資金金額為100萬元。

  2010年4月14日,中信信託公司終止了該理財計劃,孫黎林名下的100萬元信託本金的收益為8萬餘元,中信信託公司遂將信託本金和收益總計108萬餘元劃撥至孫黎林指定的銀行賬戶。後李心如將上述款項轉存至其在中國銀行無錫分行的賬戶中。

  無直接書證陳年舊賬成了旁證

  趙楓林起訴兒子兒媳,但是她手上並沒有書面的委託理財合同。但在庭審中,孫黎林提供了其和趙楓林的賬戶明細清單、基金對賬單等證據材料,證明2007年7月26日,趙楓林將用於委託孫黎林理財的100萬元儲蓄款轉賬至孫黎林的賬戶內。7月27日,孫黎林將上述100萬元加上趙楓林以前的委託理財餘款8000元,在興業銀行認購了興業趨勢基金959518.87份。2008年3月18日,孫黎林贖回了上述基金,贖回金額為1085327元。2008年3月24日,孫黎林將上述理財本金和收益中的1080000元通過轉賬的形式歸還至趙楓林的賬戶中。

  法庭查明,自2007年1月22日至2008年3月24日,孫黎林在趙楓林的委託下,還先後進行了中歐趨勢基金、廣發聚豐基金、內需動力基金、嘉實穩健基金、國投瑞銀創新基金、國泰滬深指數等基金的認購和贖回操作。上述10筆投資理財的本金和收益總計為1159371.2元。2008年3月24日,孫黎林將上述理財款匯總為116萬元轉賬至趙楓林的賬戶上。

  正是這些陳年舊賬,成了老太這場官司的核心證據。而兒媳李心如雖提出趙楓林交付其和孫黎林的100萬元係贈予,但卻一直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

  一審判兒子兒媳返還百萬及收益

  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趙楓林交付給孫黎林、李心如100萬元,雖然雙方當事人目前均未提供有效的書面證據,直接證明該款項的性質。但是根據近年來孫黎林、趙楓林的賬戶明細清單以及孫黎林名下的基金對賬單等證據材料,可以確認趙楓林數年來不間斷地委託兒子孫黎林將自己的大額資金進行認購、贖回基金等理財操作的事實,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委託理財的慣例。

  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原理,法院認定趙楓林交付給孫黎林、李心如的100萬元係委託理財的款項;且中信信託公司已于2010年4月14日終止了其信託産品,並已將信託本金和收益總計108萬餘元兌現給投資人,故孫黎林、李心如應當及時將上述款項歸還給委託人趙楓林。至於李心如提出趙楓林交付其和孫黎林的100萬元係贈予性質的抗辯意見,因李心如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故法院不予採信。

  據此,2010年7月14日,無錫市濱湖區法院依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作出判決:孫黎林、李心如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內給付趙楓林1081161.11元。

  委託理財官司引出婚姻官司

  一審判決後,李心如不服,向無錫市中級人法院提起上訴。在此案審理期間,李心如同時也向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其與孫黎林離婚。

  此後,李心如又對理財産品上訴提出撤訴。2010年11月10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民事裁定,認為李心如自行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據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裁定准許李心如撤回上訴。二審案件受理費13800元減半收取6900元,由李心如負擔。

  同時,關於孫黎林和李心如的離婚案,兩人也在同日簽收了無錫市中級法院簽發的民事調解書,上書:"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如下調解協議:孫黎林與李心如離婚。雙方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産由雙方自行分割完畢。一審案件受理費9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0元合計180元,由李心如負擔。本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或特別授權代理人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均係化名)  

  故事背後

  近年來,因受市場經濟衝擊拜金主義思想影響,在涉及大筆財産補償、房産、遺産、投資收益等鉅額經濟利益面前,親情有時不堪一擊。家庭成員間由於過於強調物質利益,忽視親情,出現了人情淡漠世態炎涼的趨向。

  法律面前證據大於親情。是理財産品而非贈予明明白白,是金錢重要還是親情重要,各自當思量。

  □ 案件故事   

  本報通訊員 佳 木

  本報記者  周芬棉

責任編輯:侯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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