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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熱點問題解答(二)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11: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網-天津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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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應在何地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如何徵收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和舊貨,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産以外的物品,應按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3. 商貿企業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都沒有達到80萬元,但另有一筆經稅務機關檢查補繳的以前年度少繳稅款,這筆稅款的銷售額是否需要計入當年應稅銷售額中,企業是否需要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規定,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所以,企業應將這部分查補銷售額計入申報當月銷售額中,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的認定基數。

  4.安置殘疾人單位可否同時享受多項增值稅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單位是否可以同時享受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1號)規定,安置殘疾人單位既符合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可同時享受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年度申請退還增值稅總額不得超過本年度內應納增值稅總額。

  5.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因此,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開具發票並計稅。收取舊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北辰區國家稅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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