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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設施傷遊客公園也難免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06: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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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先生:我兒子今年10歲,前幾天和同學去一免費公園春遊時,被公園內一個破損的遊樂器械劃傷手掌,去醫院縫了十多針。之後,我找到該公園協商賠償,但公園的管理人員説,公園是免費為遊人開放的,不存在經營行為,孩子受傷與公園無關。我想知道,公園究竟是否該對我兒子的受傷負一定責任?

  記者:“若孩子受傷確實是因遊樂器械的安全隱患引起,那公園管理方的説法是站不住腳的。”太原市萬柏林區法院法官表示,免費公園其形式上是免費,但實際上是靠政府撥款,而政府撥款則是來源於納稅人。當市民享用這些免費福利設施時,實際上已交了錢,市民享受的是納稅後的回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産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因此,若免費公園設施的安全隱患導致了事故,理應由其管理者承擔責任。如果你們雙方協商不成,可將公園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損失。

  本報記者辛戈實習生李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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