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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評遊街示眾:執法機關殺雞儆猴理念頑固存在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02: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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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項城市在清明節前召開“春季嚴打整治推進會”,大會在當地的市民廣場舉行。期間,對多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執行公開刑拘、逮捕,網絡媒體還曝光了51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五花大綁的現場照片,引起社會反響。(4月5日《大河報》)

  在我國法治建設進入發展新時期和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頒布不久的今天,又出現這樣的“傳統執法方式”,不僅使人遺憾,也確實令人震驚!這再一次説明,我們一些地方執法機關和工作人員的司法觀念和方式,並沒有隨著“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入憲、入法而與時俱進地同步跟進。在具體執法中,片面追求“宣傳”效應和崇尚“殺雞儆猴”的理念依然頑固地存在著。這種舊時代的公捕、公判方式,不僅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嚴,侵害其合法權利,也危及到了我國司法文明與人道的形象。

  筆者注意到,上述情況及照片被傳送到網上後,網民廣泛點擊、相互轉發,不少平面媒體也刊出了評論。人們不僅質疑河南項城這種執法行為的“合法性”,更對此類不文明執法行為可能對涉案當事人及社會帶來的傷害和負面影響表示了極度的憂慮。

  早在10多年之前,中央有關部門就對執法文明和司法人道提出了明確要求,也曾對死刑犯的“遊街示眾”等問題發出過多道“禁令”,強調必須予以嚴格禁止、違者必究。筆者認為,違法犯罪行為雖為現代文明社會所不齒,也理應依法予以懲罰,但對它們的處罰都必須建立在法治的軌道上,要採取文明、合法的方式,依照法律的程序進行追訴和審判。而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準則》也早已做出已決犯或者未決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羈押場所時,“應儘量避免公眾耳目,使他們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視或宣傳”的規定。因此,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開拘留、逮捕和“廣場式”公判,都應納入“嚴禁”之列。違反此類禁令,不僅是執法方式不合適的問題,更應視為司法權力濫用的違法行為。

  應當看到,我國憲法早已對公民人格權的尊嚴與保護做出了規定,還特別強調了“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近期頒布的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更明文重申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將其列入我國刑事訴訟的任務之中。在這種形勢下,一些地方司法機關依然開展公捕、公審活動,其負面影響可想而知。

  當前,我國依然處於刑事案件的高發時期,在遏制違法犯罪的社會動員和懲治違法犯罪的執法活動中,尤其應當注重嚴守法度和講究政策,追求司法公正和執法文明。要看到,人道和人性是法治思想的基石,也是司法文明的基礎。人永遠是目的,而不是實現其他目的的手段。即便是對於已經被依法證實和判定有罪的人,我們的目標也始終應該是通過必要和適度的懲罰,盡力使他們早日回歸社會。

  司法活動必須彰顯公正、文明和人道的價值,要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將“公捕”、“公判”,以及變相“遊街”、“示眾”等執法方式明確歸入違法和禁止之列,並對濫用執法權力的政法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啟動查究程序,嚴肅追究責任,以達到教育、警示和懲戒的目的,實現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和司法實踐的正義目標。(遊 偉 作者係華東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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