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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條例構築兒童上學安全通道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00: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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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受關注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日前頒佈施行,條例明確規定校車享有路上“優先權”,對校車服務對象範圍、校車駕駛人條件、校車準入條件等作出規定,還就超載等違法行為專章規定了責任條款。

  這部行政法規的急速出臺,可謂是在血的教訓催促下完成的,它凝聚了現代政府提供公共安全服務的價值理念,更寄託了全社會對中小學生安全權利保護的殷切期許。雖然是急速立法,但起草部門比較充分地吸收了民間意見,一些規定較好地回應了民眾的訴求。

  將校車安全納入法治軌道,依法化解兒童上學放學途中的交通風險,首要的條件是立法本身必須科學、細緻、具有可操作性。從內容上看,條例在責任設定上較為全面,尤其是強化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職責,明確了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範圍,明晰了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之間的責任劃分,並通過行政許可的方式加強對校車使用的源頭治理。從操作性上看,立法對超載行為進行了徹底否決,對載有學生的校車行駛速度也作了具體限定,同時對法律責任進行了細緻區分,這些都為日後的執法奠定了良好的規範基礎。

  當然,條例不可能解決校車安全的所有問題,它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例如條例規定: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類似這些具體的操作性規程看似細小,實則關涉到利益的分配,因而尚待政府部門出臺配套規定,本著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公平合理地予以分配。

  科學立法只是構築兒童上學安全通道的基礎性工序,良好法治秩序的形成,最終還依賴於對法規制度的嚴格執行,缺乏權威性的執法就很難達到立法當初所設想的秩序目標。生活中多次發生的惡性校車事故,不止一次地暴露出社會治理的一些痼疾,地方層面的校車監管如何防止漏洞百齣,條例中對校車賦予的優先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對失職瀆職和違法行為如何進行嚴密無疏漏的監管和追究,這些都考驗著行政系統的執法能力,同時也考驗著社會大眾的公民素質。

  科學立法只是構築兒童上學安全通道的基礎性工序,良好法治秩序的形成,最終還依賴於對法規制度的嚴格執行,缺乏權威性的執法就很難達到立法當初所設想的秩序目標。(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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