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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蠻施工壓爆水管 福州一建築公司被罰5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23: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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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福州一家建築工程公司在晉安區紅星新村附近施工時,擅自在地下供水主幹管兩旁挖坑、堆土,導致水管受損,紅星新村一些居民家中停水。事後,這家建築工程公司被罰款5萬元。

  事發當天,福州市自來水公司接到了紅星新村居民李先生的電話。李先生説,家裏突然停水,詢問了許多鄰居都不知道是怎麼回事。自來水公司隨即派人前往現場查看,發現導致李先生家停水的原因是紅星新村附近一條直徑為800mm的地下供水主幹管出現爆管,多處受損漏水。

  隨後,供水企業啟動了供水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經查,紅星新村附近一家建築工程公司在明知地下埋有供水主幹管的情況下,擅自在該管道北側2米處開挖了一個直徑約12米、深度約6米的大坑,同時在管道西南側不到2米處堆起近3米高的土堆。在大坑和土堆的共同作用下,管道接口受損,引發爆管事故。

  經過搶修,事發區域供水恢復正常。目前,福州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已經向肇事公司下達了整改通知書,並依據調查取證結果,對該公司危及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為作出了罰款5萬元的決定。

  福州市水務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作為城市的重要基礎設施,關係到成千上萬群眾的用水安全,因此法律法規對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有明確規定,即:水源輸水管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10米,規劃部門認定的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兩側各6米;市區配水主幹管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5米,規劃部門認定的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兩側各3米。

  公民應當在上述安全保護範圍內履行保護供水設施安全的義務。在公共供水設施的保護範圍內從事可能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可能會引起供水管道爆管、漏損等嚴重後果,導致附近區域長時間、大面積供水中斷,會對群眾的生産生活造成嚴重損害和較大經濟損失,也會給城市供水帶來安全隱患。

  案例點睛

  從保護公民用水安全的角度出發,《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構)築物、堆放物品及進行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禁止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上種植樹木,埋設線桿。《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可能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保護措施,並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違反上述規定,將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單位用戶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個人用戶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王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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