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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重要民生商品價格都應由人大審議決定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1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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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廣州市自來水價格調整方案》。此次水價調整方案經過反復協調、論證,經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報近期召開的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有關部門目前並未對外公佈(4月8日《新快報》)。

  這條新聞給我們的新意在於,水價的調整方案不僅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而且最後要報人大常委會審議,這在全國也不多見。印象中,各地水價調整,都是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在舉行一個“逢聽必漲”的聽證會之後,由物價局宣佈價格調整的最後方案就行了。政府官員甚至傲慢地説,聽證會不是決策會,只是官員決策的參考意見。而且,從2001年原國家計委公佈的《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到《價格法》第三章“政府的定價行為”,都明確規定,制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除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外,都是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決定,並未規定須經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

  那麼,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為什麼決定審議自來水價格調整方案?原來這是列入今年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規劃的。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張桂芳向市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作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説,2012年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擬對學前教育發展等問題開展3場專題詢問,聽取和審議自來水價格調整、停車場收費調整和年票收費改革等報告。

  還應看到,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水價調整方案,是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具體工作內容。《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把握重大事項範圍的三個原則,其第三點就是“把與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和強烈要求解決的問題納入重大事項範圍。公共事業、公共服務價格的調整,社會保險基金收支使用情況等”。自來水價格調整、停車場收費調整和年票收費改革等涉及民生項目的價格調整,顯然屬於“與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因此必須由人大審議決定。

  那麼,當廣州市把民生項目的價格調整列為重大事項,由人大審議決定之後,這個做法能否全面推廣開來?這裡也有兩層意思:一是,對廣州而言,不僅是此次對於水價調整由人大審議,今後一切政府定價和政府制定指導價的民生産品都應該由人大審議,成為一項制度性安排;二是,人大常委會把涉及民生的資源性商品的價格調整作為重大事項審議決定的做法,應當推廣到全國各地。那麼,過去各級只要地方物價局就可以決定公共服務價格的實際做法就需要糾正,而相關價格制定程序方面的制度就需要修改。這應該是一個需要在制度層面進行完善的大問題,需要補上這一課。不能讓民生商品的漲價太容易,物價局決定民生商品的權力應該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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