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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乃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首起申請公司解散糾紛案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1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山網原創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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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網訊(通訊員王強 袁婧報道)近日,吉木乃縣人民法院調解審結一起公司解散糾紛案。這是新修訂後的《公司法》實施以來,該院受理並調解的首起公司解散糾紛案件。

  2006年第三人戴某出資50萬成立了吉木乃縣慕思島餐飲有限公司,為了擴大公司的經營規模,在該縣旅遊賓館對外拍賣時,原告王某出資120萬元與第三人戴某出資180萬元,並重新簽訂了公司章程和出資證明書,公司名稱仍為吉木乃縣慕思島餐飲有限公司,共同購買下吉木乃縣旅遊賓館。約定第三人戴某佔公司60%的股份,原告王某佔公司40%的股份。在經營過程中,原告與第三人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將拍賣下的吉木乃縣旅遊賓館由第三人戴某經營,同時約定了相關的權利義務。在經營過程中,第三人把持公司經營,拒絕原告參與,從未召開股東會議,也不向股東公佈公司賬目,單方決定公司重大事項,基於此原告王某提出要求解散公司的訴訟請求。

  作為公司訴訟中特殊類型的案件,該院首次受理。收到起訴狀後,在認真審查起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同時,還從股東據以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股東的資格以及是否滿足前置性程序等三個方面進行了必要性審查。

  在庭審調解程序中,原告提出了三個調解方案,其中之一是股份收購,提出以280萬元出賣自己40%股份,否則就堅決要求解散公司。對此方案第三人和公司認為是解決公司目前陷入僵局的最好辦法,但是價格過高,不符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

  經過吉木乃縣人民法院主審法官的分析説理,讓各方當事人知道公司作為社會經濟主體,涉及的不僅僅是股東之間的個人利益,更包括公司債權人、公司員工、消費者等一系列利益相關者的切身利益,其存續和發展對於社會經濟秩序影響甚大,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83條規定,股東只有在窮盡其他途徑後,才能提起公司解散訴訟。

  經過四個小時的協商,原告最終放棄解散公司的請求,按照公司法規定將自己40%的股份以210萬元的價格優先轉讓給第三人戴某,公司對此表示非常滿意。調解審結此案,達到了“雙贏”的結果,做到了案結事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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