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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規定未經其批准央企不得境外投資非主業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14: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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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4月10日訊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佈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央企境外投資的風險管理、評價考核等管理制度要報國資委備案,重點投資項目內容發生實質改變,投資額或投資對象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時,要及時報告國資委。

  暫行辦法規定,央企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港澳臺地區的固定資産投資、股權投資等投資行為都將納入監管。

  暫行辦法要求,央企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當報國資委備案。其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包括:境外投資指導方針和原則;管理機構及其職責;決策程序和管理流程;風險管理制度;評價、考核、審計及責任追究制度等。

  央企還應當將境外投資總規模、資金來源與構成、重點投資項目基本情況等編製成年度境外投資計劃,並按時報送國資委。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國資委實行備案。未列入年度境外投資計劃,需要追加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也要報送國資委備案。

  暫行辦法強調,央企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核準。央企應當加強境外投資風險管理,收集投資所在國(地區)風險信息,做好對風險的定性與定量評估分析,制定相應的防範和規避方案,加強風險預警,制定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風險發生後的退出機制,做好風險處置。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發佈的暫行辦法與2011年發佈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暫行辦法》一起,構成了國資委對央企境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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