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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撞人交強險先賠付?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1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惠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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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駕出了車禍、傷了人,保險不賠,這是有車一族都知道的“常識”。然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醉駕、吸毒駕車、改裝車等傷人情況,保險公司要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該徵求意見稿的發佈,引發了社會廣泛的爭議。

  新聞回放

  交通事故賠償擬出新規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網站公佈了《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第17條明確:駕駛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同時,保險公司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

  記者點評

  既保護受害人又要懲戒醉駕

  由於此徵求意見稿涉及醉駕、毒駕和改裝車等多種高危駕駛行為,徵求意見稿一齣立即引發社會廣泛爭議。記者通過網絡上一項調查了解到,目前對此徵求意見稿支持和反對聲音各半。贊成者認為,此舉有利於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權利;反對者認為,會助長、縱容部分司機的酒後駕車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這意味著,只要發生交通事故,不論駕車的人有無過錯,保險公司都應當予以賠償。事實上,通過交強險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其本意是從保護受害人角度出發的,“醉駕傷人保險先賠”體現的是人命優先,受害人優先。這恰恰符合交強險的制度宗旨“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如果醉駕事故的受害人無法從交強險中獲得賠償,這就違背了立法保護公眾利益的初衷。

  然而,目前交強險條款第9條是以對受害人的人身傷亡不予賠付的手段,來懲戒醉駕者,進而促進交通安全。但這種手段是以犧牲受害人的利益為代價的。對於規定醉駕事故發生後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會不會起到鼓勵、縱容酒駕的反效果?記者認為,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因為,首先醉駕已經入刑,肇事者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次,保險公司僅是出於保護受害人的角度先行賠付,後期還可以找醉駕肇事人追償,肇事者並不是不賠一身輕。因此,相信真正認清醉駕高成本的人,是不會以身犯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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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償範圍擴大或導致保費上漲

  對於此徵求意見稿,很多業內人士表示,在新司法解釋的環境下,或將導致保險公司交強險的賠付率增高,如果因此調整費率,那麼廣大車主將會共同面臨交強險保費上漲的局面。

  對比此前規定,意見稿的賠償範圍和限額都發生了很大變化。賠償範圍由原來的醫療費用延伸到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用和財産損失等三大類,賠付最高限額從此前的1萬元到現在12.2萬元。業內人士表示,之前條例強調的只是墊付,而現在則是主張先行賠付。雖然保險公司賠付之後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但追償成本會很大。此外,在交強險持續多年巨虧的前提下,其保費或會再次面臨提價。本報記者袁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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