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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10: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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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 霍仕明 張國強) 新修訂的《遼寧省消防條例》近日施行。新修訂的條例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

  在條例修訂過程中,很多法律界人士曾糾結于“賴寧精神是否還要繼續提倡”這一問題。未成年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心智發育尚未健全,超出自身能力參加火災撲救雖屬公益行為,但顯然無法與未成年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相提並論。因此,新修訂的條例規定“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重點強調了普通價值理論所體現的內涵──關愛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呼喚社會道德的理性回歸。

  新修訂的條例還要求實行外墻保溫材料審批、備案制度,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將把民用建築外保溫材料納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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