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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案追責“終身制”值得期待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1日 09: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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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制定並向全省法院下發《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該辦法規定,對造成錯案發生的法官實行終身追責,已調離、辭職、退休的也要被追責。河南高院稱,這項舉措在中國屬於首創。(法制晚報4月7日)

  “小錯案不斷,大錯案照犯”,是時下廣大百姓對中國法官和司法審判實踐的寫照。也許這種説法有失偏頗,但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法官及司法審判缺乏有效制度約束的現實,而此次河南高院“錯案終身追責制”的出臺,無疑給掌握群眾“生死”大權的法官套上了“金箍咒”,給百姓增加了一道“防火墻”。而這一制度出臺的諸多意義,必將使其成為群眾的共同期待

  具有積極的標桿和規範作用。此次,河南出臺這一制度,體現了司法進步的方向,彰顯了民意的呼聲和要求,這對進一步強化法官責任意識、提升司法公信力,意義重大。固然,一個判案的正確與否,法官個人的學識、經驗是前提和基礎,但更關鍵的卻是他對法律的信仰和敬畏,是他對正義的嚮往和追求。“錯案終生追究制”,則終身為每位法官辦的每一件案件懸著一把鋒利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這樣,法官還會不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司法是最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而法官則是執掌這一防線的執行者,司法出錯,人民必定受到傷害,傷害一旦發生,錯誤永遠將無法挽回。從這個意義上講,司法就不應該出錯,法官職業生涯落下污點,即是司法不公的“黴點”,即使耄耋之年,也必須為此埋單。

  具有里程碑意義和實際執行效用。對於司法審判,“錯案責任追究制”並不是新鮮名詞。早在1998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便出臺《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對程序和執行等方面法官承擔責任的範圍進行了明確規定,但並非終身追責。而河南高院此次出臺的《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確實開了國內司法“一次審判錯誤、終生追究責任”的先河,對全國範圍內規範司法隊伍和司法實踐來説,具有較強的里程碑意義和指導意義。

  同時,縱觀該制度,內容規定比較全面,需要追責的情形規定明確,能夠追責的手段比較齊全,決定了該規定在實際執行中的可操作性。

  具有延展的示範效應。不難看出,河南這個辦法的出臺,與此前的佘祥林、趙作海等國內罕見的、極端的、不公的司法審判有著極大的關係,從某種程度上説,甚至是這些案件催生了該辦法的出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類似這樣的不公案例、事件,不光河南獨有,其它地方也可能不同程度存在;不光司法執法領域存在,行政執法、人事考核提拔等領域也存在類似錯誤。因此,《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不僅河南法院有必要出臺,其它省市也可出臺;不僅司法審判領域可使用類似辦法,公安、檢察、行政執法機關、幹部任用提拔等領域都可制定類似規定。若有一天,《錯案(事)責任終身追究辦法》出現一呼百應,不僅是中國法治之福,更是中國民眾之福。

  當然,要避免甚至徹底杜絕司法審判等冤假錯案(錯事),不僅要出臺錯案(事)終生追責機制,更在於錯案必究、有規必依、執法必嚴;陽光辦事,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提高公務人員整體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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