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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標準模糊 乘客訴航空公司索“誤機費”敗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9日 1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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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飛機因“航班調配”延誤起飛3個小時,乘客將航空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包括0.5元違約金在內的經濟損失共9.1元(本報2月3日曾作報道)。4月5日,乘客張先生拿到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首例“誤機費索賠案”的一審判決書,判決書寫明:認定航空公司違約,但不支持乘客的賠償要求,判令乘客敗訴。

  張先生是烏市市民,2011年11月10日,他通過攜程網購買了一張2011年11月12日14時30分由杭州飛往烏魯木齊的機票。次日21時許,攜程網客服打電話告知張先生,航班因“調配”原因,必須到12日17時30分才能起飛,共延誤了3個小時,售票方攜程網主動賠償了張先生6000積分。之後,張先生將航空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包括0.5元違約金在內的經濟損失共9.1元。

  烏市新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之間旅客運輸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本案中,航空公司對於因自身內部運力調配原因延誤航班的事實沒有異議,據此,法院認定航空公司不能按照約定時間履行承運義務的行為對乘客構成違約,但對於乘客在此案中的訴訟主張不支持。

  法院詳細闡述了不支持的兩個理由:一、乘客提出的0.5元違約金既沒有合同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二、原告主張的8.6元電話費經濟損失法院不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本案中,航空公司提前一天通知乘客航班延誤,為其違約行為採取了有效的補救措施。此外,因航班延誤原因,售票方攜程網已額外補助乘客6000積分,積分雖然不能兌換現金,但可以兌換有價值的禮品,可以認為是對乘客進行的經濟補償。

  對此,張先生認為,既然法院認定航空公司違約,航空公司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消費者主張的0.5元違約金只是象徵性的,比起動輒上百元的退票費來説,不過九牛一毛。至於攜程網補助的6000積分,並不能等同於航空公司對乘客的賠償,因為攜程網與航空公司是各自獨立的主體。目前,張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已向烏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潘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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