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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付能力監管將有"新國標" 有望疏導險企融資潮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9日 13: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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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行業的償付能力監管將有“新國標”。昨日,保監會對外披露擬推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標準。業界分析,這一“新國標”很可能將對不同公司、不同險種實施差別化的償付能力監管,屆時可能將緩解一些險企不必要的融資需求。

  “新國標”3-5年定稿

  昨日,保監會發佈了《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根據這一規劃,保監會將逐步建立起一套更符合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新一代監管標準,即償付能力監管“新國標”。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已成為現代保險監管的核心。目前,“新國標”制定工作已啟動,並推出了時間表,計劃在3-5年正式出臺實施。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解釋,“新國標”是強化而不是放鬆對償付能力的監管,只不過監管更具科學性,“新國標”將提高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健性,確保保險公司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履行賠款和給付責任,從根本上保護保險消費者的核心利益,夯實行業穩健經營和持續發展的基礎;同時,有利於提高行業防範並化解風險的能力,切實防範並化解保險業和其他金融行業之間風險的相互傳遞,促進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合適的時機

  保監會于2003年初步建立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框架。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後,我國借鑒了歐盟的經驗並將償付能力充足率的正常值由100%提至150%。

  不過,隨著我國保險業的不斷發展,業內對引入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爭議不斷。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認為,偏離國情、教條套用國際規則會制約行業發展。據悉,我國目前對險企償付能力要求採取統一的模式,不論財險還是壽險,都一律適用150%這一標準。然而由於不同險種面臨的風險結構不同,這套模式開始受到的質疑也就越來越多。有分析人士就曾指出,在財險中車險與農險的風險不同,壽險中的保障型險種與理財型險種的風險也不同,所對應的資本金需求也應該各有不同。

  因此,在分析人士看來,由於引入的老標準存在各种先天缺陷,加上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速度遠高於西方成熟市場,因此制定出適應本國要求的新償付能力標準,成為行業發展的需要。

  有望疏導險企補血壓力

  每年4月是保險公司披露償付能力充足率的大限,一些資本金與業務規模不相稱的公司便設法尋求補血渠道。但實際上,由於險企業務側重點不同,風險結構也不同,一而概地補血往往又會帶來資本的浪費。一位保險公司高管如是解釋:國內保險公司沒有承保具有系統性風險的標的,且産品設計較為謹慎,提高註冊資本或附屬資本,只能導致大量資金閒置浪費。

  不過,這一局面有望在“新國標”出臺後得到緩解。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解釋,“新國標”將進一步細化風險分類,準確計量各類風險,將償付能力與風險狀況緊密聯絡起來,提高償付能力制度對風險的敏感程度,充分反映保險公司的風險狀況。

  分析人士認為,“今後不同的險種可能計提的資本金有差異。簡而言之,對側重於投資類險種的償付能力要求將可能提高,而側重於保障類險種的償付能力要求則可能降低。這樣就可以緩解一些險企補血的壓力。一些因此而受益的險企,就不用大規模地補充核心資本,其融資壓力也會變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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