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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將於6月1日起施行不得非法干預合作社生産經營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9日 12: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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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行政機關和有關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生産經營活動的,其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將於6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中規定的內容。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協調、服務;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業務指導、宣傳培訓、示範培育、法律政策諮詢、項目扶持、信息服務等工作,其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根據辦法,依法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社章程規範內部管理,開展農業生産經營和服務活動,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相關優惠政策,履行相關義務。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自有的經營性房屋、設備設施、農業機械等實物資産和知識産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無形資産出資。以實物資産、無形資産出資的,由成員(代表)大會評估作價,也可以由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委託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以此作為債務清償的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辦法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以轉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社的,不喪失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且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農業用途。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社的農民退社的,鼓勵其依法向本社其他成員流轉該土地承包經營權。

  辦法明確,國家行政機關和有關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強迫農民建立、加入或者退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産的;非法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生産經營活動的;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的;違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集資、收費、罰款和攤派的;借用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義套取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資金的,其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員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資金或者侵佔、挪用、私分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財産,或者侵犯其成員其他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熱詞:

  • 農民專業合作社
  • 及其
  • 土地承包經營權
  • 合作社法
  • 賠償責任
  • 行政監察
  • 無形資産出資
  • 國家行政機關
  • 直接責任人員
  •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