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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生口角酒瓶打人頭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9日 0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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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清遠訊 (記者曹菁 通訊員韓雯)夜晚在酒吧舞池內跳舞,因朋友與人發生小碰撞,一男子竟借著酒氣,持酒瓶將對方“爆頭”逞威風。記者昨天從清新縣法院獲悉,清新縣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判處被告人金某梓九年有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1月8日22時許,被告人金某梓與金某明、劉某釗、沈某華、何某偉等人以及被害人伍某與其朋友都在清新縣龍頸鎮某酒吧內飲酒。次日零時許,金某明與被害人伍某在酒吧舞池內跳舞,因扭動幅度太大,雙方發生了碰撞而發生爭吵,繼而引發雙方在舞池中抓扯。

  被告人金某梓見狀,隨手拿了兩個啤酒瓶走到該酒吧的舞池裏,用其中一個啤酒瓶對著被害人的頭部狠狠一敲,致使被害人當場流血不止,無法反擊。隨即在酒吧老闆的勸解下雙方離開現場。

  被害人伍某與其朋友離開酒吧後便覺得頭暈,其朋友立即將其送往醫院救治。經法醫鑒定,被害人伍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傷殘程度屬一級傷殘。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被依法逮捕。

  法院説法:

  無證據證實被害人有重大過錯

  被告人金某梓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過錯。

  經查,本案是因雙方在酒吧舞池內跳舞時由於身體的碰撞而引發的,雙方開始只有言語爭執及拉扯行為,而被告人金某梓卻持啤酒瓶直接打傷被害人頭部。

  在本案起因上,雙方均存在一定的過錯,沒有證據證實被害人有重大過錯,故不予採納該辯護意見。

  被告人金某梓致被害人一級傷殘,後果特別嚴重,又未對被害人作出應有的賠償,依法應予以懲處,但鋻於被告人金某梓在歸案後能坦白認罪,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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