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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再穿衣戴帽,政府應怎做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8日 0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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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臺

  □趙紹華

  編者按:最近廣州通過《人居環境綜合整治管理規定》,引發輿論對“穿衣戴帽”工程的反思,繼省政府參事王則楚在本報呼籲“尊重百姓物權”後,律師趙紹華也來稿探討。

  亞運前夕,廣州啟動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人居環境整治,涉及3萬多棟建築。“穿衣戴帽”至今已過去一年多,坊間質疑不斷,比如某些工程質量低劣、浪費嚴重等。現代政府應是法治政府,今後若再搞此類人居環境整治,該如何操作才更嚴謹呢?

  首先,若“穿衣戴帽”是政府出資,花納稅人的錢,應廣泛徵求民意,還要獲得市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批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地方各級人大“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穿衣戴帽”涉及面廣、資金龐大、施工時間長,對市民的影響也十分巨大,理當經過同級人大批准才能實施。

  其次,若“穿衣戴帽”的對像是政府的建築,那麼,政府通過一定的程序直接實施即可,然而,若對私人建築整治,就涉及一個私權利與公權力的分界問題,須徵得業主的同意。《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最高法院2009年出臺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共有部分”。即是説,“穿衣戴帽”涉及的建築物外墻、屋頂等,由本棟建築的所有業主享有共有權,共同實施管理。無論是業主對該建築物享有專有的所有權還是共有的所有權,都是享有對該建築物“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未經權利人許可,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政府對私人物業“穿衣戴帽”,必須徵得建築物的共有權人的絕對多數(兩個“2/3以上”)同意方可。

  此外,法治政府也必須是透明政府。一筆如此龐大的整治資金,到底是如何花的?所有的工程是否按照《招投標法》的規定進行招投標?在規劃、原材料購買、工程施工、工程驗收等環節中,是否邀請了利益相關方的共有業主參與?都是不能含糊的。

  趙紹華

熱詞:

  • 穿衣
  • 共有部分
  • 專有部分
  • 業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 共有權
  • 物權法
  • 招投標法
  • 法治政府
  • 人居環境綜合整治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