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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去年7月份,家住海鹽的市民舒先生因為闖黃燈,吃到了一張罰單。事後,舒先生以“處罰無法律依據”為由,把交警部門告到海鹽法院。然而,舒先生一審敗訴。舒先生不服,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本報今年2月24日A7版曾做詳細報道)
今年2月29日,該案二審在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當時在法庭上,雙方並未提交新的證據。
昨天下午,這起倍受社會關注的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終於有了結果,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這個判決結果,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解釋説,《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的第38條規定的“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從法律體系及語義的內在邏輯看,應該理解成“黃燈亮時,只有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除此之外,車輛不得繼續通行。”
因此,法院認為,舒先生在行車中未按照法律規定的黃燈信號指示通行明顯屬於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本報通訊員田舍郎
本報駐嘉興記者竺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