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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車衝上人行道致4S店新車被砸 被判賠償3萬多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7日 23: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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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新聞網訊 卡車衝上人行道,撞倒門口電線桿,電線桿壓壞了4S店還未售出的新車。日前,晉安區法院審理了這起交通肇事引發的案件,認定事故造成兩部新車價值貶損33450元,判決肇事司機所在的單位賠償貶損費及鑒定費等。

  去年8月6日,胡某駕駛福州某運輸公司的重型半挂牽引車在前橫路上行駛。由於操作失誤,車輛衝上人行道,撞倒了某汽車4S店門口的護欄和電線桿,倒下的電線桿壓在兩輛尚未出售的新車上,其中一輛引擎、轎廂等被砸壞。事後,保險公司按照估價賠償了4S店汽車修理費用。

  由於被砸壞的車是新車,有過維修記錄就很難再出售,4S店要求胡某所在的運輸公司賠償車輛貶值的費用。為此,雙方鬧上了法庭。

  4S店認為,被砸壞的兩輛轎車都是尚未出售的新車,主要部件被撞後實際價值必然降低,按照市場價格銷售已經不可能了,肇事車主應賠償兩輛車的貶值損失33450元和鑒定費1030元。

  而胡某及其所在的公司表示,這次事故是意外,並且交警已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貶值損失是一種間接損失,法律並沒有就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4S店請求賠償貶值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經過審理,晉安區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産或者他人財産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也應當賠償。新車受損修復後整體性將隨之下降,銷售價格也必然受影響。車輛貶值損失並不是交易貶值,而是車輛的直接損失,肇事方對事故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判決胡某所在公司賠償4S店車輛貶損費33450元及鑒定費1030元,合計34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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