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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網4月7日消息:6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兄妹合夥非法集資案件做出一審宣判:被告人王彩平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王彩平的哥哥目前仍在逃。
被告人王彩平,女,1982年出生,係溫州市龍灣區人。自2009年開始,被告人王彩平夥同其哥哥王光林(在逃)以購買廠房、購置房産、開擔保公司的名義,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向他人借款。
2010年1月王彩平與王光林開始進行期貨投資,自2010年1月至10月,王彩平騙取鄭某等15名被害人資金共計人民幣10011.14萬元。王彩平與王光林並沒有償還能力,卻將大部分騙取的資金用於投資期貨與黃金,並造成鉅額虧損。
至案發時,除支付利息580余萬元外,仍有9400余萬元的損失無法歸還。2010年11月23日,王彩平與部分被害人協商不成被扭送至永中派出所。
庭審期間,王彩平辯稱自己沒有虛構借款理由,是被害人主動將錢放到自己這邊收取利息的。其中一名辯護人辯稱王彩平投資期貨等屬於正常的經營行為,並無不當,不構成犯罪;另一名辯護人辯稱王彩平只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溫州法院經審查認為,各被害人的陳述均證實王彩平、王光林分別以購買廠房、購置房産、開擔保公司的名義向自己等人借款,但王彩平和王光林事實上將大部分集資款投入期貨和黃金投資,屬於虛構借款理由、隱瞞資金真實用途。而王彩平與王光林的自有資金與二人的集資金額相差甚遠,二人在明顯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將集資款用於期貨、黃金等高風險行業,在期貨交易連續出現鉅額虧損時,仍大肆向被害人借款並轉而投資黃金,在2010年9月份短短一個月內又造成三千余萬元的虧損,最終導致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將近億元,因此,足以認定王彩平等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法院據此認為,被告人王彩平夥同王光林虛構資金用途,向社會不特定人非法募集資金,在明知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仍將募得的資金用於高風險的投資活動,募集的資金數額特別巨大並給被害人造成鉅額的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王彩平與王光林主觀上明知對方向他人借款,仍共同使用二人的集資款進行期貨和黃金交易,王彩平亦應對共同的集資詐騙數額承擔刑事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