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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個人信息,還需高壓電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7日 0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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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發言

  近日,工信部直屬的中國軟體測評中心透露,他們聯合30多家單位起草的《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已正式通過評審,正報批國家標準。參與調研製訂的專家表示,“《指南》不具有強制性,只是一個推薦實施的國家標準,網站、商家違反了也不會受到任何處罰。”(4月5日《新京報》)

  盼星星盼月亮,盼來一個“行業指南”。怎奈一紙指南“管得了君子管不了小人”,基本要靠企業的自覺和自律,也就無怪乎有媒體驚呼“保護個人信息還是在動嘴上功夫”。筆者倒是以為:沒有強制性的國標線也是進步,起碼為不滿信息被售賣的民眾,和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刑法,建立了基本的關聯,有總勝於無;接下來應該敦促的,是給這條國標線充分地“充電”,讓“非強制性”的標準慢慢引入執法環節,逐步建立起“強制性”的意義。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現在有些企業處理個人信息,之所以肆無忌憚,過度徵集使用,隨手轉賣他人,正是因為此方面處於“無規矩遵循”的無序狀態。“唐僧肉”人人想吃一口,非但金融、通信、交通、醫療單位,即便房産公司、賓館酒店、汽車廠商,只要能掌握你個人信息的機構,都可以在這塊肥肉上“啄”兩口。雖然據説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規,以及近200部規章涉及個人信息保護,2009年刑法修正案也將公民個人信息納入刑法保護範疇,但因為沒有詳細規則,這些“原則”與“行為”之間總存在太多隔膜,很多違法行為難以準確界定,處於空子隨便鑽、鑽空子難追究的處境。

  當然,有了規矩,也不一定成方圓,重要的是,要讓這個規矩帶有“高壓電”,倒逼違法者不敢違法。《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對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收集、加工、轉移和刪除四個主要環節做了界定,使得界定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有規可依”──它如果只是作為一個企業參照自律的標準,可能意義非常有限;但如果司法能將其引入刑法明確該罪的具體界定標準,並通過完善司法解釋對信息洩露者建構起懲罰機制,其作用就不容小覷了。

  個人信息的行業指南,完全有條件成為司法領域的維權指南、懲罰指南、判罰指南。它有助於夯實《刑法》等法律中關於犯罪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而一旦公民個人信息被洩露造成損失,明晰了起訴維權的有效通道和法律依據,必然也會令泄密的商家充分掂量違法的成本,産生敬畏感。綜觀國際上處理出售個人信息行為,基本遵循的也是“大違法犯罪、小違法罰款”的治理路徑。在這個問題上,完全靠自律無異於與虎謀皮,編織“帶電”的高壓線(國標線)才是正道。標準就在那裏,把它看成花瓶,它就是花瓶;把它看成利刃,它就能切除腐朽。 普沙嶺

熱詞:

  • 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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