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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晚報:靠什麼防止個人信息"被公共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7日 02: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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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工信部直屬的中國軟體測評中心透露,他們聯合30多家單位起草的《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已正式通過評審,正報批國家標準。工信部安全協調司副司長歐陽武介紹説,這個指南能為行業開展自律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參考,為企業處理個人信息制定了行為準則。(4月5日《新京報》)

  無論是“40部法律難約束個人信息洩露”,還是“目前沒有哪個行業不存在信息洩露”,都表明了一個事實:我國信息技術保護不容樂觀,甚至已形成利用個人信息從事非法獲利的黑色鏈條。對此,我們該如何認識呢?

  一個社會背景是:個人信息已成為信息社會的一種重要社會資源。政府機構出於政策分析、弱勢人群保護等目的,利用計算機等現代科技對個人信息進行大規模地自動化收集與處理。與此同時,無孔不入的商業機構為了經濟利益也爭先恐後地加入了這個行列。有關調查顯示,幾乎所有接受調查的公眾都贊成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工作(佔99.3%),希望政府機關能夠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執法,嚴厲打擊濫用個人信息的現象。

  但尷尬的是,在個人信息曾被濫用的被調查者中,僅有4%左右的人進行過投訴或提起過訴訟。導致公眾在進行投訴、訴訟時遇到困難或不願意投訴、提起訴訟的因素有:無法確定哪些機構應承擔責任、無法確定向什麼機構投訴或者以誰為對象提起訴訟、無法獲得有力的證據、投訴或者訴訟成本過高等。即便採取了投訴或者訴訟等救濟手段,也僅有8.1%的人獲得了救濟或者達到了目的,其他的或者為處理個人信息的機構推諉、搪塞而不了了之,或者因為預料到無法通過投訴或訴訟獲得救濟而中途放棄。換句話説,信息洩露既有個體因素,更有社會制度的局限。

  有專家認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最關鍵的是確立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通過設定刑事責任來加大對濫用個人信息的打擊力度固然重要,但是,如果不能確立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制度來對個人信息處理行為進行有效的管制,則很難從根本上遏制濫用個人信息的問題。因此,尊重個人信息體現了現代文明的一種生存藝術,意味著對他人的尊重。但願“個人信息保護將出臺國標”是保護公民尊嚴和公共秩序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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