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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擬立法保護個人信息不被洩露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22: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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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馬競 河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近日對《河北省信息化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草案規定,金融、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醫療、物業、房産仲介及其他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如果將獲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最高將被罰50萬元。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長王昌在向會議作草案説明時表示,當前,信息化已經成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成為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標誌。但當前存在著信息安全意識不強、安全防護水平不高、信息安全管理薄弱等問題,網上有害信息傳播、病毒入侵和網絡攻擊日趨嚴重,網絡失泄密事件屢有發生,網絡信息安全形勢不容樂觀。王昌表示,條例將充分發揮作用,規範信息化建設行為。

  草案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系統、本部門的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

  草案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從事與信息化建設相關的科學研究、生産經營和服務等活動,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針對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草案規定,國家機關、公共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及時發佈、更新政務信息,確保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安全;基礎數據庫和業務信息資源庫的建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依託信息交換平臺為國家機關無償提供信息共享服務,並依法為社會提供信息共享服務。草案同時規定,國家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集信息,應當説明用途,徵得被採集人同意,並在用途範圍內使用所採集的信息。

  對於個人信息,草案規定,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不得將獲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息;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應當依法保護國家秘密、知識産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採集、使用其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更正、刪除與其相關的不實信息。

  關於法律責任,草案除對未取得相應資質從事信息化業務的擬定了罰則外,還對金融、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醫療、物業、房産仲介以及其他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違反本條例非法買賣、洩露他人信息以及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息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刪除信息,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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