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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見腐敗分子被遊街示眾?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2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珠海新聞網-珠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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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1日,項城市召開公捕公判大會,51名犯罪嫌疑人被五花大綁示眾,引起輿論批評。對此,項城市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長稱,“春季嚴打整治推進會”不管誰組織召開的,公安局都不會推脫責任,打擊犯罪的願望是好的,可能“方法不太妥當”,也沒想到會“鬧這麼大的動靜”。(4月5日《大河報》 )

  項城對公捕公判大會可謂情有獨鍾,媒體報道的就有好幾次。

  公捕公判大會是違法行為。我國1980年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就規定:執行死刑不應示眾。1988年,兩高、公安部又下發了《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的通知》,明確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準遊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也一律不準遊街、示眾。1992年兩高、公安部又下發了《關於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再次強調,禁止搞任何變相的遊街示眾。公捕公判大會的錯誤,一方面是侵犯公民的人格權,借公開遊街示眾對公民進行羞辱,在“尊重和保障人權”已寫入了新《刑事訴訟法》的今天,尤其顯得格格不入;另一方面是有罪推定。這些犯罪嫌疑人未經人民法院宣判,就被定為有罪。如果將來有一個人宣佈無罪,將如何在同等範圍內恢復名譽,就是一個問題。

  這裡還有一個問題被忽略了:公捕公判大會是官員治民的一個手段。他們要靠對犯罪的嚴懲來對人民進行警示教育,這樣的指導思想就是錯誤的。正因為如此,我們可以看到對民間的刑事犯罪進行公捕公判,而對官員貪污腐敗等刑事犯罪卻從來不公捕公判,甚至從雙規到最後判刑、服刑都瞞著老百姓。而擁護公捕公判大會的理由對貪官完全適用,對貪官公捕公判、遊街示眾,難道不也能震懾貪官?難道不是讓人民拍手歡呼嗎?為什麼卻不搞公捕公判?除了官官相護、同病相憐,實在沒有其他理由,於是公捕公判就成了老百姓享有的“特權”了。

  公捕公判、遊街示眾為何屢禁不止?問題還出在法律漏洞上。一是法律規定不嚴。現在的刑訴法沒有明確規定禁止這些做法,只是由兩高發出通知,而通知又只是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沒有涉及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問題。因此要從法律上明確禁止一切公捕公判、遊街示眾,這只能寄希望於最高司法機關在修訂關於刑訴法司法解釋時加以明確了。二是懲罰不嚴。雖然1988年兩高和公安部的通知就説“如再出現這類現象,必須堅決糾正並要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其實沒有人被追究責任,上級對此持容忍甚至默許態度。就如這一次的項城一樣,説一句“出發點是好的,方法不太妥當”就萬事大吉了。項城之所以屢教不改,因為上面就沒有當真。那麼,這一次,誰來給項城市決定召開公捕公判大會的官員一個處分?

  我們要求禁止一切公捕公判、遊街示眾。如果這些真的難以禁止,那就下令一律推行,對貪官也來個五花大綁、遊街示眾吧,而不能容忍選擇性執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

熱詞:

  • 遊街
  • 1980年
  • 示眾
  • 腐敗分子
  • 公判大會
  • 刑事訴訟法
  • 大河報
  • 特權
  • 犯罪嫌疑人
  • 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