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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個人信息保護 需國標法律相互配套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22: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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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學者熊培雲在一篇名為《第六種自由》的文章中提到,晏陽初曾將“免於愚昧無知的自由”視為第五大自由。而索爾仁尼琴還注意到另一種自由,“除了知情權以外,人也應該擁有不知情權,後者的價值要大得多。它意味著我們高尚的靈魂不必被那些廢話和空談充斥。過度的信息對於一個過著充實生活的人來説,是一種不必要的負擔。”

  熊的文章中將索氏的這種免於被垃圾信息騷擾的“不知情的自由”稱為“第六種自由”。身處這個信息氾濫乃至冗余信息大爆炸的資訊過剩時代,各種資訊管道像章魚的觸角從各個不曾注意的角落伸出,信息的吸盤牢牢把持住你的注意力,愈是如此,不被垃圾信息騷擾的自由,就愈顯得可貴。

  這不是聳人聽聞,而是生活常態。大多數人都有這樣的親身經歷:剛生了孩子,婦幼用品的電話就來了;剛買了房子,還沒交房呢,仲介就一遍遍打電話問你打不打算賣;填個志願報考大學或去人才市場尋個職位,轉身沒幾天就發現某些機構將學生或求職者資料簡歷等論斤賣。這些倒賣用戶信息,都早已成為規模可觀的黑色産業鏈了。

  有鋻於此,“個人信息保護將出臺國標”的新聞,自然引起不少關注。工信部直屬的中國軟體測評中心透露,他們聯合30多家單位起草的《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已正式通過評審,正報批國家標準。

  又一個國標。雖然説以前很多規範行業的統一技術標準,因為沒有嚴格的執行力,最終在打折走樣的敷衍下,收效甚微不了了之,導致民眾對國標的期待熱情不太高,更因為“饅頭國標”這樣的搞笑色彩濃郁的標準,曾沖淡了民眾對制度的敬畏,但是,既然個人信息保護有了統一可行的標準,比起當初混沌一片的信息亂象,總歸是件好事。

  “國標”明確了個人信息“使用後立即刪除”,以及“最少使用”等原則。即,信息獲取滿足使用目的就行。登記信息時往往涉及家庭住址聯絡電話等私人信息,只有約束濫用信息採集的權利,才能從根本上防範信息洩露的危險。

  雖然它規定了“公開告知、個人同意、質量保證、安全保障、誠信履行和責任明確”等八項原則,但該國標從根本上説,仍只是一個僅具參考價值的非強制性技術規範。只有參考借鑒價值,而無嚴格約束能力。換句話説,即全憑自覺。這就不由讓人有些沮喪了。

  當然,我們本也不該對一個不具強制性的國家標準,寄望太高。“針對個人信息的法律法規並不少,然而內容較為分散、法律法規層級偏低。”專業的“個人信息安全法”也並未進入立法程序。只有刑法修正案(七)確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曾被視為個人信息立法的一大標誌性進程。不過從去年某些網站大規模用戶資料泄密,以及某些商業機構倒賣客戶個人信息牟利並未受到適格處罰來看,個人信息保護,仍然任重道遠。但願這個國標能與法律威懾相輔相成,讓個人信息獲得切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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