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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修改草案引發音樂界群情激奮 各自表述不同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10: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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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4月5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下公司》報道,國家版權局正在公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其中第四十六條,關於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若沒有履行登記等程序,他人可不通過原作者同意進行翻唱的規定,引起了音樂界人士以及網友們的極大關注。更有網友戲言稱:“內地音樂將進入翻唱時代,旭日陽剛不僅能唱《春天裏》,還能唱《愛情買賣》了。”

  為了防止出現誤差,我們特地從國家版權局的官方網站上,下載了這個修改草案的完整文件,現在摘錄如下相關內容:

  第四十六條 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

  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其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視聽作品,應當取得製片者許可。

  第四十八條規定: 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二)在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

  (三)在使用後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信息。使用者申請法定許可備案的,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其官方網站公告備案信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第一款所述使用費,及時轉付給相關權利人,並建立作品使用情況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免費查詢作品使用情況和使用費支付情況。

  《天下公司》採訪了知識産權方面的專業律師胡鋼。

  胡鋼:目前這個文本層次比較低,如果層次比較高會登在國務院法制辦的網站上徵求意見,而且在國家版權局的説明裏面也很清晰的表明只是引領作用,所以離真正的立法差距比較大。

熱詞:

  • 著作權人
  •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 修改草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 天下公司
  • 權利人
  • 作品名稱
  • 翻唱
  • 春天裏
  • 愛情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