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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齡童幼兒園內被同伴撞倒骨折 幼兒園承擔全部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05: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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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4月5日消息(記者孫瑩 通訊員史金傑 于金躍)小女孩青青在幼兒園內玩耍時被另一個小朋友強強撞倒,導致青青的手臂骨折,就賠償問題青青父母與幼兒園和強強的父母協商未果,便將他們告上法庭。北京密雲法院依法審結了此案。

  青青和強強都剛滿四歲,是同一幼兒園的小夥伴。2011年9月的一天,在幼兒園內,強強在玩耍時將青青撞倒,導致青青手臂骨折。事後,青青到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7000元。但強強的父母卻以“強強被送到幼兒園後,監護義務就暫時轉移到幼兒園,且強強年齡太小,行為是無意識的,撞倒青青完全是意外”為由,一分錢也不同意賠償;而幼兒園卻要求和強強的父母各擔一半責任。無奈,青青的父母將幼兒園和強強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連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一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青青和強強年齡才滿四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此處規定了幼兒園的無過錯責任,即幼兒在幼兒園內受到人身損害,就推定幼兒園有過錯,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除非幼兒園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此外,強強撞倒青青的行為,是在幼兒園內發生的,該行為不是因其父母未盡到監護義務造成的,所以強強的父母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幼兒園賠償青青各項經濟損失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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