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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5月1日起青海省對21類重特大疾病予以醫療保障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5日 21: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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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有效降低城鄉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進一步完善保障措施,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省民政廳出臺《青海省城鄉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辦法(試行)》。規定,從5月1日起,我省在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以州(地、市)為統籌單位,在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按人均30元標準設立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基金,對21類重特大疾病予以醫療保障。

  據了解,這21類重特大疾病包括:兒童急性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血友病、唇腭裂、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中晚期肝硬化、慢性粒細胞白血病、終末期腎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婦女乳腺癌、宮頸癌。重特大疾病根據省內醫療機構救治能力和專業分工,實行定點就醫。兒童先心病在省心腦血管病專科醫院和青海大學附屬醫院定點就醫,兒童白血病在省婦女兒童醫院、省人民醫院、青海大學附屬醫院和青海紅十字醫院定點就醫,重性精神疾病在省第三人民醫院定點就醫,耐多藥肺結核在省第四人民醫院和州(地、市)級人民醫院定點就醫,其餘17類疾病可由患者自主選擇城鄉居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在費用報銷上,我省將這21類重特大疾病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年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20萬元,使其住院費用實際報銷比例達到70%;住院醫藥費用實行單病種限額、定額付費;患者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治,實行住院費用即時結報制度,患者出院當日醫院要即時結算住院費用,患者只繳納按規定自付部分,其餘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和民政救助機構按期直接結算。(作者: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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