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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規定:旅遊客運從業者罵客最高罰3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5日 2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海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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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9月,海南成立了非盈利性的旅遊客運管理服務公司,對旅遊車輛實行統一調度、統一運費結算管理。4月4日,記者了解到,運營近3年來,旅遊客運服務水平有了明顯提高,海南旅遊客運秩序進一步規範。

  然而,“黑車”經營、挂靠經營、超範圍經營以及甩團、甩客等現象,在道路旅遊客運市場還不同程度地存在。為鞏固道路旅遊客運經營管理體制改革成果,進一步規範海南旅遊客運市場,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日前表決通過了《海南經濟特區道路旅遊客運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

  運營中刁難謾罵遊客最高罰3萬

  《若干規定》明確要求,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旅遊客運合同和旅遊團隊運行計劃提供運輸服務,不得中途擅自將旅遊者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終止運輸,不得擅自變更運行線路、發車站點、發車時間和營運車輛。

  同時,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提供運輸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民族尊嚴、人格尊嚴及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擅自搭乘與旅遊團隊無關的人員、誘導或者安排旅遊者參加黃賭毒等活動,不得刁難、毆打、謾罵旅遊者或者導遊,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小費、財物。

  違反以上規定的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未按照約定路線運輸增加運輸費用的,旅行社和旅遊者有權拒絕支付增加的運輸費用。旅遊客運經營者若擅自降低營運車輛等級的,應當退還多收的費用;提高車輛等級的,不得加收費用。

  未獲許可從事旅遊客運將嚴懲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不得從事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若干規定》再次申明此規定。

  《若干規定》明確,嚴禁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向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從事旅行社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旅遊客運服務,嚴禁旅行社向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車輛營運證的單位或個人租用車輛接待旅遊團隊。否則,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責令其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在道路旅遊客運經營期限內,應當擁有旅遊客運車輛所有權,禁止挂靠經營、轉包經營;不得轉讓、變相轉讓或者出租、出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要對旅遊客運車輛和駕駛人員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調度。違反以上任何一條規定,先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經營許可。

  此外,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擅自暫停、終止旅遊客運服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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