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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美男子祛斑不成反“毀容”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5日 10: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牛網 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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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陳瓊珂 通訊員 陳賢聰

  愛美男子盛某在美容院做祛斑美容項目,不想舊斑不去反增新斑,協商索賠無果之下,將美容院訴至法院。近日,松江區法院一審判令美容院退還盛某美容費並加倍賠償損失。

  【案情回放】

  去年4月,盛某到某美容美發經營有限公司理髮,店員見其臉上有黃斑,就遊説盛某在其店內做祛斑美容治療。在美容美發店 “做到沒有斑為止”的保證下,盛某支付1萬元辦理了美容美發消費VIP卡,並以5800元的價款在美容院做祛斑美容治療。

  當天,盛某就進行了第一次祛斑治療,不想舊斑不除反添新斑;在做完第二次治療後,盛某依然未見成效,反而愈加惡化。盛某向美容院索賠無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美容院退還美容費用並以合同欺詐為由要求美容院加倍賠償其損失。事後,盛某經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確定其面頰部色素沉著係美容院治療不當所致。庭審中,美容院辯稱:盛某在其公司只是進行一般護理,美容院並沒有使用醫療儀器和醫療産品,沒有惡意欺詐行為。美容院行為和盛某所受損害沒有因果關係,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定美容院欺詐成立,並根據盛某具體消費金額及服務金額判令美容院返還美容費2000元,並加倍賠償5800元。

  【以案説法】

  問:美容院的行為為何構成欺詐?

  答:認定是否構成欺詐需要考究欺詐的構成要件及必須有欺詐故意,須實施欺詐行為,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法官認為,美容院提供的服務項目已超出一般消費者的區分能力,且在合同簽訂前就作出“做到沒有斑為止”的承諾。美容院過分誇大的言辭使盛某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與其訂立服務合同,而服務合同的履行並未達到預期效果,因此可以認定美容院存在合同法意義上的欺詐行為。

  問:對一般消費者而言,如何區分合同欺詐與商業吹噓?

  答:商家為了推銷其産品,一般都會做一些誇大宣傳,對於這些宣傳在輿論和法律上都是予以容忍的,因為這些宣傳憑藉一般人的理解能力不會被誤導。但如果商業宣傳中對某項具體性能進行誇大,如洗衣粉商家宣傳其生産的洗衣粉不含鹼,而消費者在使用後被鹼傷害,這就超出了適當誇大範圍,構成合同欺詐。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熱詞:

  • 盛某
  • 祛斑
  • 毀容
  • 男子
  • 治療
  • 合同欺詐
  • 美容院做
  • 價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一般護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