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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評估價格有異議納稅人應該如何處理?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4日 16: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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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嚴麗梅報道:4月1日起,凡廣州十區兩市進入交易環節的二手住房,在申報納稅時,都要經過地稅系統的評估核價系統對計稅價格進行全面評估。如果納稅人對稅務部門評估出來的二手房交易計稅價格有異議,該如何處理?4月1日,羊城晚報記者從廣州市地稅局官方網站獲悉,針對這一問題的《住宅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在該網站公告。

  《辦法》規定,納稅人對評估系統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通知書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異議申請,填寫異議處理申請表,書面陳述申請理由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申請後,經認定納稅人的理由正當、證明材料充分的,對其申報價格予以認可;經認定納稅人的理由不正當或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對評估計稅價格不作調整。

  對於正當理由的界定,《辦法》明確包括以下情形之一:(一)由法院裁定、判決和仲裁機構裁決的房屋權屬轉移,以生傚法律文書載明的價格為計稅價格;(二)通過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的房屋權屬轉移,以拍賣對價為計稅價格;(三)房屋曾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功能性結構破損等嚴重質量問題的;(四)其他情形。

  如果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異議復核決定仍存在異議,《辦法》規定,納稅人可自行委託擁有二級以上房地産評估資質且在廣州市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評估報告及評估機構反饋意見表。

  如果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異議復核決定存在異議又不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評估報告,並選擇繼續交易的,《辦法》規定,納稅人應按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先行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在清繳稅款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嚴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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