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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加強對新股發行定價的監管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3日 2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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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4月1日電(記者 楊波)中國證監會今日晚間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 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在意見稿中,證監會進一步加強了對新股發行定價的監管,促使發行人及參與各方充分盡責。

  意見稿規定,招股説明書預先披露後,發行人可向特定詢價對象以非公開方式進行初步溝通,徵詢價格意向,預估發行價格區間,並在發審會召開前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預估的發行定價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發行人需在招股説明書及發行公告中補充説明該預估價格存在的風險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是否由於自身言行誤導,並提醒投資者關注相關重點事項。無細分行業平均市盈率的,參考所屬板塊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

  根據預估的發行價格,如預計募集資金超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需要量,發行人需在招股説明書中補充説明超募資金用途及其對公司的影響;如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存在資金缺口,發行人需合理確定資金缺口的解決辦法,並在招股説明書中補充披露。

  招股説明書正式披露後,根據詢價結果確定的發行價格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需在詢價結果確定的兩日內刊登公告,披露詢價對象報價情況,分析並披露該定價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對發行人經營管理和股東長期利益的影響。未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還需補充提供盈利預測並公告,並在盈利預測公告後重新詢價。

  在本次發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前,發行人在通過發審會後發生重大事項的,中國證監會將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須提交審核的應在審核通過後再辦理重新詢價等事項。

  發行價格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後實際盈利低於盈利預測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發行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採取列為重點關注、監管談話、認定為非適當人選等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對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代表人及項目組成員採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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