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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女子被當“寡婦”賣出 四人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2日 2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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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太原3月31日電(趙靜 通訊員 韓士傑 孫科)身患精神分裂症女子趙某家中外出後意外走失,不幸被郭某等人拐走,輾轉多次後將其賣出。記者31日從山西省襄垣縣人民法院獲悉,該起拐賣婦女案經審理後,四被告郭某、楊某、孫某(女)、閆某被判處五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據悉,不久前,被害人趙某從山西省汾陽市家中外出後走失,被一個叫“小平”的婦女拐至山西省沁縣交給被告人楊某,讓其幫忙轉手,楊某多方找尋買家未果。

  三個月後,楊某、郭某二被告把被害人趙某帶到到郭某哥哥處,欲將趙某賣作其妻子,被其拒絕。為達到出賣目的,二人將趙某帶到襄垣縣夏店鎮張某(家中居住數天尋找買家,亦未果。後楊某帶趙某回到其租住在沁縣一戶居民家中。

  同月,經楊某同意,郭某將趙某帶至被告人孫某家中,由孫某聯絡被告人閆某,並將同村的張某也帶至孫某家中,商量張某買趙某作媳婦的事情。郭某、孫某謊稱趙某原嫁沁縣,丈夫因車禍死亡,子女已經長大成人,張某同意支付11000元買下趙某,當場支付,之後,趙某就留在了張某家。

  出賣趙某的11000元,孫某得2300元,閆某得2400元,郭某得6300元。

  張某在和被害人趙某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之後,發現其精神不正常,便找閆某、孫某要求退人。閆某、孫某多次聯絡郭某,未果。二人無奈向張某及其家人退款11000元整。被告人閆某在退款後,認為自己受了損失,以自己被公安機關罰款為由從孫某手中索得4500元。

  此後,公安機關根據群眾舉報偵破該案,被害人趙某被解救回家。經省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趙某係精神分裂症,不具備性防衛能力。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楊某、孫某、閆某以出賣為目的,拐賣婦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婦女罪,被告人孫某、閆某在犯罪後積極向張某退還贓款,且在庭審過程中認罪態度好,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合議庭綜合考慮四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分贓數額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做出上述判決。張某,因犯損賣兒童罪被山西省武鄉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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