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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打擊洗黑錢條例4月1日起生效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2日 1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台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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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30日刊發通告,《打擊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將於4月1日起正式生效。香港立法會于2011年6月份制定該條例,以加強香港有關金融業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制度。

  香港財經事物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新條例旨在使香港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制度進一步與現行的國際標準接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在新的法定框架下,金融機構將擔任第一道防火墻的角色,協助香港防範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活動。

  另一方面,由4月1日起,香港海關將執行匯款代理和貨幣代換商的發牌制度。為方便匯款代理和貨幣找換商由現行的登記制度順利過渡至新的發牌制度,新條例已向香港警方登記的匯款代理和貨幣找換商提供60天的過渡期以申請牌照。他們可以在過渡期內繼續經營,或如他們在過渡期間提交牌照申請,則在申請獲批准、拒絕或申請人撤回申請前,可繼續在已登記處所經營有關業務。

  為提供適當的制衡,新條例設立獨立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覆核審裁處”,以覆核執法機構就施加監管罰則及海關關長就金錢服務經營者發牌事宜作出的決定。香港財經事物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已委任獨立覆核審裁處的主席及9名委員,有關任命今天在政府憲報刊登,由2012年4月1日起生效。(李永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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