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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公安局出臺“禁令” 民警過錯引發有理信訪將追刑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2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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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31日訊 30日,記者從哈爾濱市政風辦獲悉,為全面推進行政問責規定的貫徹落實,哈爾濱市公安局出臺了《群眾有理信訪案件問責規定(試行)》(簡稱《規定》),將於4月22日正式施行。該項《規定》是哈爾濱市公安局建局以來出臺的第一部對引發“初信初訪”的責任人,給予組織處理的內部準則,也是第一部將信訪工作與行政問責直接挂鉤的局規禁令。

  該《規定》共分10條,主要針對解決公安工作中容易引發群眾信訪的17類問題,對“初信初訪”案件評審的工作流程、引發群眾有理信訪的責任人應採取的組織處理手段和經濟懲戒措施均有明確規定。在監督體制上,將信訪、紀檢、法制、督察等內部監督部門有效整合起來,加強對案件辦理流程的監督檢查,立足從執法源頭控制住信訪問題的發生。通過成立由市、區兩級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挂帥的信訪案件評審委員會,對本級公安機關管轄的信訪問題逐案評審,確認群眾訴求合理性,依據評審結果,相應做出處理決定。在問責手段上,《規定》明確要求,因民警過錯引發群眾有理信訪的,一經查實,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絕不姑息;給信訪群眾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要視具體情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引發重大、有影響的信訪案件,要給予責任人黨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該《規定》結合哈爾濱市公安隊伍的實際情況,設定了17種違規行為和5種組織處理手段,重點解決個別基層單位在接受報警、處理報警,受案、立案,調查取證,證據保管,辦案時限,涉案財物扣押,勘驗檢查鑒定,證照辦理,治安案件處理,接待群眾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適用於哈爾濱市各級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和民警,並特別強調了領導幹部的責任,民警出現過錯引發有理信訪,其單位負責人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執行效力上,《規定》堅持“新訪新辦法、舊訪老政策”的原則,即今年4月22日《規定》正式實行後新發生的信訪問題,要逐案評審,問責到位;對今年《規定》實行前發生的信訪問題,要按照2011年哈爾濱市公安局頒布實施的《哈爾濱市公安機關信訪案件倒查追究制度》啟動問責,有效解決以往工作中出現的“個別久訪不息案件責任不清、認定有難度、組織處理無法執行”等問題,架起執法辦案的“高壓線”,警示廣大民警公正執法、廉潔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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