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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城經適房申請標準有所放寬 違約處罰趨於嚴厲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2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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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3月31日消息:據《勞動報》報道,從即日起,本市將實施新版的《上海市共有産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供應和售後管理實施細則》,相比以往,此次新規對申請人員的戶口年限等做出了放寬,但是對選房後違約、逾期還款等行為的處罰趨於嚴厲。

  記者對比了2010年9月發佈的《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供應和售後管理實施細則》後發現,此次新規在“特定人員的戶口年限規定”上做了放寬。其中,“申請對象按照本市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規定的戶口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需連續滿1年。”而此前的規定為2年。

  此外,外省市在滬學習並因畢業後就業等原因,取得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其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年限自按照本市公安戶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正式報入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之日起計算。此前沒有這一條款。

  不過,對於選房、購房和還貸等環節的違約行為,新規則做了更嚴厲的處罰。對於未按照規定選定住房的;選定住房後不簽訂選房確認書的;不簽訂《共有産權保障房預(出)售合同》的;因自身原因,簽訂的《共有産權保障房預(出)售合同》被解除的,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的限定延長至2年內。

  一旦發生購房貸款逾期還款的處理方式,原住房保障機構按照《關於支持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商業銀行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的指導意見(試行)》和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但對於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所購買的共有産權保障房,原住房保障機構不承諾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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