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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7月1日起施行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2日 07: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黔在線-貴州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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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黔在線訊 昨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貴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對兩次以上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者有權拒絕其通行,並向社會公佈。

  維修改建,提前5天公告

  《條例》規定,高速公路經營者組織實施高速公路中修、大修或者改建工程項目的,應當提前15日將高速公路保暢方案報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並在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前5日向社會公告。需要對高速公路雙向全幅封閉、單向全幅封閉借用對向車道分流車輛或者佔用單向一個車道作業的路段在2公里以上且作業期限超過30日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將制定的養護施工組織方案和保暢方案報請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除緊急情況外,在養護作業開始之日前5日將施工路段、施工時間、車輛分流路線等信息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告,並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相關入口處設置公告牌。

  收費道口,數量要足夠

  《條例》規定,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適應車流量的需要,並公佈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必要時採取調整進出收費道口、啟用便攜式收費機等應急措施對車輛進行疏導。

  因處置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和緩解收費道口擁堵,確需快速疏導、分流車輛的,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決定臨時免費放行車輛。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統一規劃和要求建設高速公路聯網電子不停車收費等智慧收費系統,並採取包括優惠車輛通行費等各種措施促進其推廣應用,不斷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兩次以上逃費,拒絕通行並公佈

  《條例》規定,高速公路經營者發現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採取必要措施拒絕或者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補交應當交納的車輛通行費,在其補交應當交納的車輛通行費後予以放行;拒不補交車輛通行費的,高速公路經營者可以將車輛拖移到指定地點依法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發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高速公路經營者發現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應當及時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並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對其進行查處。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高速公路經營者建立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數據庫;對兩次以上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者有權拒絕其通行,並向社會公佈。

  該《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30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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