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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存未彌補虧損應作特別風險提示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2日 0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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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3月30日訊 記者周芬棉中國證監會今日發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産重組後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的監管要求》,針對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産重組後存在未彌補虧損的情況,要求上市應當在臨時公告和年報中充分披露不能彌補虧損的風險,並向投資者作出特別風險提示。

  一號文同時明確要求,重組上市公司應當遵守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不得採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同時縮股以彌補公司虧損的方式規避上述法律規定;相關上市公司在實施重大資産重組時,應當在重組報告書中充分披露全額承繼虧損的影響並作出特別風險提示。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解釋説,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實施重大資産重組後,新上市公司主體全額承繼了原上市公司主體存在的未彌補虧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新上市公司主體將由於存在未彌補虧損而長期無法向股東進行現金分紅,也不能通過公開發行證券進行再融資。對此有的上市公司提出修改公司法的關於公積金可彌補虧損的規定。

  證監會認為,上市公司應當向投資者就不能分紅作充分的信息披露,並充分揭示重組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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