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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資本公積金禁填虧損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2日 00: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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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竇紅梅)昨天,證監會發佈關於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産重組後存在未彌補虧損問題的指引。據了解,這是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是上市部首次公開發佈監管指引,以往此類指引多是在系統內發佈。

  該指引主要強調了四方面的情況:第一,上市公司應當遵守公司法,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第二,相關上市公司不得採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同時縮股的方式彌補虧損;第三,相關上市公司應在年報和相關公告中做出不能彌補虧損的信息披露並做出相關提示;第四,相關上市公司在實施重大資産重組的重組報告書中應披露全額承繼虧損對上市公司的影響並做出特別風險提示。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實施重大資産重組後,新上市公司主體全額承繼了原上市公司主體存在的未彌補虧損,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新上市公司主體將由於存在未彌補虧損,而長期無法向股東進行現金分紅和通過公開發行證券進行再融資。為此,指引做出如上規定,要求上市公司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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