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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強化重組公司虧損彌補監管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15: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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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網(博客,微博)專稿】記者 李春雨

  3月30日,證監會召開新聞通報會,發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産重組後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的監管要求》(簡稱《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針對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産重組後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提出的監管要求。

  證監會表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實施重大資産重組後,新上市公司主體全額承繼了原上市公司主體存在的未彌補虧損,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新上市公司主體將由於存在未彌補虧損而長期無法向股東進行現金分紅和通過公開發行證券進行再融資。

  另外,《監管指引》還對上市公司因實施上述重組事項可能導致長期不能彌補虧損,進而影響公司分紅和公開發行證券的情形,做了明確監管要求。

  要求主要包括4個方面:一是相關上市公司應當遵守《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二是相關上市公司不得採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同時縮股以彌補公司虧損的方式規避上述法律規定;三是相關上市公司應當在臨時公告和年報中充分披露不能彌補虧損的風險並做出特別風險提示;四是相關上市公司在實施重大資産重組時,應當在重組報告書中充分披露全額承繼虧損的影響並做出特別風險提示。

  相關負責人在新聞通氣會上做了進一步的解釋,“目前,33家重組後存在虧損的上市公司,由於資本公積不能用於虧損,導致不能分紅,也導致不符合發行股份相關規定,不能再公開發行股份。我們經過多部門的研究,對法律的修改要嚴格執行,後兩條實際上是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在重組做這筆交易的時候,周圍在做整合的時候,也要對投資者有重大提示。”

  “之所以出臺這項新規,是因為關注到業內重組後,新上市主體注入了新的資産,原上市公司存在未彌補虧損,就不向股東分紅,就不能公開再融資,就出現了種種不規範的行為。”該負責人還強調,“證監會準備要把此項工作做一個常態的安排,要及時的進行處置,要市場對監管有一個明確的預期。”

  該負責人最後稱,“今後,證監會將針對上市公司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進行個案研判,再以“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的形式向社會公佈,保持監管要求公開透明,便於市場解讀和操作,同時以此指導日常監管工作,不斷統一證監局和交易所的監管標準和尺度。”

  (證券市場週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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