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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買到假手機使用1月欠費40多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1日 11: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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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手機用了一個多月欠費40多萬元,原來手機是假貨

  ●商家承諾發現假貨有獎,竟也賣假貨

  本報訊 (記者 潘斌、胡迪 通訊員 鄺羽、李世寅) 商家承諾“如發現水貨假貨當場獎勵10000元”,黃先生以為找到一家正牌手機店可以放心購買手機,誰知手機使用一個多月即已欠費40多萬元。假冒産品害人害己,手機店老闆被判向受害人獎勵10000元。

  買到假冒貨 出現問題多

  2010年10月22日,黃先生在古鎮一正規通訊手機店購買手機。這個手機店規模大、信譽好,手機品種多樣。一進門,店面還貼滿了海報,並在明顯的地方寫有承諾“如發現水貨假貨當場獎勵10000元”。幾經挑選,黃先生選擇購買了一部品名型號為“大顯828”手機,價款490元。使用幾天后,手機出現無緣無故斷線或死機多次,他即去原手機店找到老闆林某換了一部相同機型的手機,並補付了90元差價。此後,黃先生多次為使用的手機號碼卡充值,但是手機很快處於無線狀態導致不能通話。

  備受困擾的黃先生向通信公司打單查詢,才知道是該手機內置扣費軟體的緣故。該手機內置多個軟體,在開機的狀態下就會自動上網訂制多種SP服務內容,由此産生多項訂制服務費用。查詢單顯示,該手機使用一個多月即已欠費40多萬元。同年12月16日,黃先生再次前往手機店,手機店老闆把全套手機留下表示要拿去檢測。然而隨後沒有了下文,老闆既沒有把手機退還給原告,更沒有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法院已判決 終須要賠償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黃先生將手機店老闆林某告到了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法院接到案件後,為查明手機真偽,特將涉案手機的發票、維修單據及被告的進貨單據一併提供給大顯手機的生産廠家查詢。根據該手機生産商的回函,涉案手機確實是假冒産品。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作為手機商家,以“如發現水貨假貨當場獎勵10000元”作為競爭手段,促進其經營。被告在向公眾發出承諾的同時,等於與所有在該店購買商品的消費者締結了“如發現水貨假貨當場獎勵10000元”的合同關係。現已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涉案手機是假冒産品,被告違反承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法院由此判決林某向黃先生支付手機賠償款490元及獎勵費10000元。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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