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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水生:完善不服不起訴決定申訴的審查處理程序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1日 0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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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相對不起訴中,當被不起訴人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提出申訴時,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訴人的行為符合起訴條件的,能否直接撤銷不起訴決定並提起公訴,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不同意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03條對此規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復查後應當提出復查意見,認為應當維持不起訴決定的,報請檢察長作出復查決定;認為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的,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有人認為,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不起訴決定是在檢察環節作出的,不管是通過什麼形式或在什麼時間發現,本著客觀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應予糾正。而筆者認為,不起訴決定是檢察機關依照刑訴法規定,經過一定程序對案件所作出的終結性決定,是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終結,具有法律的強制性。被不起訴人不服相對不起訴的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訴,應類似于在審判環節被告人對不服人民法院的判決在法定期限內的上訴,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同樣,被不起訴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訴的,接受申訴的檢察院也不得隨意撤銷原決定而作出提起公訴處理。如果必須依法提起公訴的,也應當通過監督程序予以糾正。理由是:一是不起訴案件的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儘管在訴訟過程中法律地位不同,但通過申訴形式實現權益救濟的權利是平等的。二是被不起訴人相對於國家機關而言,其處於訴訟的弱勢地位,案件的定性和處理結果與犯罪嫌疑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應賦予其充分的申辯權,消除其顧慮,據實據理申訴。三是檢察機關審查處理被不起訴人不服不起訴決定時,應有基層審查、上級復查、程序監督、分類處理的案件審查機制,確保公正公平。

  由此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對於被不起訴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進行處理有待進一步規範:一是經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察院復查,不起訴決定正確的,維持原決定。被不起訴人對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提出復議,復議結論為最終結果,被不起訴人不得再行申訴,體現兩級審查終結原則。二是經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察院復查,不起訴決定正確,但所認定的部分事實有錯誤或者適用法律不當的,應糾正不起訴決定書中不當的部分,維持原決定,體現有錯必糾原則。三是上級檢察院復查被不起訴人不服下級檢察院審查決定,認為原決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不當,應當提起公訴的,應啟動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程序,將案件指定其他基層檢察院重新審查或自行提審,審查結論申訴人可以提請復議。四是上級檢察院通過內部監督程序發現下級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應當提起公訴的,可以撤銷下級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指定下級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體現檢察監督原則。五是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察院自行發現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應當提起公訴的,應當由檢察長提交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作出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依法提起公訴,體現自身監督原則。

  (作者單位:鄭州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熱詞:

  • 起訴人
  • 申訴
  • 程序監督
  • 不起訴決定書
  • 提起公訴
  • 審查機制
  • 檢察機關
  • 權益救濟
  • 法定期限
  • 檢察長